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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77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锦金属(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荣昶坚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锦金属(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荣昶坚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772-2号原告中锦金属(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其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浩,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荣昶坚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281号。法定代表人荣书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锦金属(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荣昶坚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锦金属(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9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人民币6509元,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妍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