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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挺与蒋英杰、蒋秀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挺,蒋英杰,蒋秀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197号原告周挺,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泉溪镇江山村水埠头水中路2号。委托代理人俞宏平(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益(特别授权),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蒋英杰,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泉溪镇巩宅村中心一路9号。被告蒋秀媚,洋街道武阳东路2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挺与被告蒋英杰、蒋秀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挺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昊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