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123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甲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陈顺丈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