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唐环境渭河电厂项目部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唐环境渭河电厂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唐环境渭河电厂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唐环境渭河电厂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唐环境渭河电厂项目部166318.34元银行帐户资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众森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唐环境渭河电厂项目部166318.34元银行帐户资金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