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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光田与徐红福、郑春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田,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9-2号原告骆光田,稠城街道洋塘桥头村1号。委托代理人丁蔚。被告徐红福,稠城街道城中北路47号。被告郑春茂,华埠镇郑家村山岭171号,现在义乌市绣湖西路273号古田山饭店经商。被告徐红英,华埠镇郑家村山岭171号,现在义乌市绣湖西路273号古田山饭店经商。本院在受理原告骆光田诉被告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需要解除对被告查封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骆光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红英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杰地上海花园11-10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 明审判员 陈锦忠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铠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