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骆光田与徐红福、郑春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光田,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9-2号原告骆光田,稠城街道洋塘桥头村1号。委托代理人丁蔚。被告徐红福,稠城街道城中北路47号。被告郑春茂,华埠镇郑家村山岭171号,现在义乌市绣湖西路273号古田山饭店经商。被告徐红英,华埠镇郑家村山岭171号,现在义乌市绣湖西路273号古田山饭店经商。本院在受理原告骆光田诉被告徐红福、郑春茂、徐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需要解除对被告查封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骆光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红英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城关镇山甸村杰地上海花园11-10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 明审判员 陈锦忠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铠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