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704洪泽合益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泽合益模具有限公司,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704号原告洪泽合益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工业园区东三道第5幢。法定代表人赵晚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向东,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桥尧峰路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丁飞。原告洪泽合益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泽合益模具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加工款人民币37634.48元(已开发票36201.98元,未开发票1432.50元)。被告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口头约定后发生加工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的模板进行热处理加工。原告加工后,于2008年1月至同年7月间发送给被告对账单7份,合计加工款人民币36201.98元(增值税发票已开给被告,价税合计与该金额相同)。被告接收前述7份对账单并经其核对后,即时将对账单回发给了原告。然而,该加工款虽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所证实。原告在庭审中述称,对于另外未开发票的1432.50元加工款,要求与被告另行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接受原告的工作成果后,未及时支付报酬,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另外未开发票部分的加工款1432.50元,原告要求与被告另行处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洪泽合益模具有限公司加工报酬人民币36201.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妍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