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芳勇与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周芳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勇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天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芳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燕君。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