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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周芳勇与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周芳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勇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天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芳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燕君。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绍兴贝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