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祝××与被上诉人桐乡市××建材厂、黄××合、桐乡市××建材厂与祝××、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桐乡市××建材厂,黄××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市××村。法定代表人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上诉人祝××与被上诉人桐乡市××建材厂、黄××合伙内部承包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73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