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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志让与贾玉英、史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让,贾玉英,史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赵志让。委托代理人夏阳。被告贾玉英。被告史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让与被告贾玉英、史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让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赵志让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