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志让与贾玉英、史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让,贾玉英,史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赵志让。委托代理人夏阳。被告贾玉英。被告史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让与被告贾玉英、史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让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赵志让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