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洪荷连与汪良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荷连,汪良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洪荷连,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学军。被告汪良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荷连诉被告汪良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荷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200元,由原告洪荷连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