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鹏翔贸易有限公司与方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鹏翔贸易有限公司,方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539号原告舟山市鹏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滕坑湾路30—32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珊,女,系该公司职员,住舟山市定海区滕坑湾路30—32号。被告方芳,女,舟山市海地苑公寓服务有限公司金平山庄承包人,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西路(北段)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鹏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芳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方芳达成了支付货款的和解协议。为此,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舟山市鹏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嫦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