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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国××纸箱厂与杭州××利××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纸箱厂,杭州××利××工××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683号原告杭州××国××纸箱厂,地址杭州市××区浦阳镇××新村於家。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杭州××利××工××司,前镇山里××村。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纸箱厂诉被告杭州××利××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国××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杭州××国××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