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国××纸箱厂与杭州××利××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国××纸箱厂,杭州××利××工××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683号原告杭州××国××纸箱厂,地址杭州市××区浦阳镇××新村於家。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杭州××利××工××司,前镇山里××村。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国××纸箱厂诉被告杭州××利××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国××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杭州××国××纸箱厂负担。审判员 杜智慧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