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高××。被告巫××。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