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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高××。被告巫××。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