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吴民二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703苏州合益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与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合益模具五金有限公司,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703号原告苏州合益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大兴村。法定代表人赵根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向东,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桥尧峰路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丁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合益模具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百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合益模具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妍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