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牌。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上诉人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