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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牌。法定代表人: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上诉人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二初字第37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诸暨市××××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审 判 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