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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平湖××新辰彩印厂与嘉善××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新辰彩印厂,嘉善××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55号原告:平湖××新辰彩印厂,住所地:平湖市××村××组。投资人:李××。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嘉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新辰彩印厂与被告嘉善××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新辰彩印厂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嘉善××酒××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平湖××新辰彩印厂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酒××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