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关春与李彩珍、王少华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春,李彩珍,王少华,王少祥,王秀美,王秀英,王秀兰,王秀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李关春。被告:李彩珍,被告:王少华,被告:王少祥,被告:王秀美,被告:王秀英,被告:王秀兰,被告:王秀娟,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祖根,原告李关春诉被告李彩珍、王少华、王少祥、王秀美、王秀英、王秀兰、王秀娟相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关春撤回对被告李彩珍、王少华、王少祥、王秀美、王秀英、王秀兰、王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