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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关春与李彩珍、王少华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关春,李彩珍,王少华,王少祥,王秀美,王秀英,王秀兰,王秀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李关春。被告:李彩珍,被告:王少华,被告:王少祥,被告:王秀美,被告:王秀英,被告:王秀兰,被告:王秀娟,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祖根,原告李关春诉被告李彩珍、王少华、王少祥、王秀美、王秀英、王秀兰、王秀娟相邻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关春撤回对被告李彩珍、王少华、王少祥、王秀美、王秀英、王秀兰、王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