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尚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6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因本案于200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犯抢夺罪,于200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尚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在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花蒋路边原蒋村菜场门口,设“猜瓜子”赌局引诱被害人王某下注赌博,并在王某将现金掏出时,由同伙趁王某不注意之机,夺得其人民币1140元。案发后,被告人尚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尚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徐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尚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09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1140元责令被告人尚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