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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兰与王红卫、西安曲江新区唐城管理办公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兰,王红卫,西安曲江新区唐城管理办公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兰。委托代理人刁玉林,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卫。委托代理人吕延鸿,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唐城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慈恩路*号。负责人李红,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赵兰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兰及委托代理人刁玉林,被上诉人王红卫的委托代理人吕延鸿,原审被告西安曲江新区唐城管理办公室之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 静审判员 齐 放审判员 高 玮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