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0099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史存富与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存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00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三路。法定代表人:崔建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红,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总。委托代理人张鹏炜,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存富,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华,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4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收4125元,由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刚代理审判员 邹守鸣代理审判员 童 超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