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台商终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春娟与黄香玲、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香玲,汪某,夏春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台商终字第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香玲,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民主北街***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又名汪狄仁),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民主北街2-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春娟,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勤丰街***号。委托代理人:赵森林,台州市金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香玲、汪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09)台路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香玲、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香玲、汪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黄香玲、汪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战平审 判 员  钱为民代理审判员  吴  谦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