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与王静波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王静波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29号原告: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京长。委托代理人:吴福坤。被告:王静波。委托代理人:王军、陶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波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杭州凯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