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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2001年2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直街47号利郎服装店内,趁被害人俞某试衣之际,窃得其放于柜台边上衣口袋内的人民币7400元。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俞某的陈述,证人丁某、高某、郭某、白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4日起至2010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