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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蕉叶餐饮娱乐有限���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蕉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莲法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振兴,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陕西蕉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广敏。被执行人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广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蕉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8)莲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维持原判。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二、支付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300000元,支付违约损失1200000元,律师费60500元;三、支付房屋租金至腾房之日即2008年7月17日起计算,每月租金100000元至腾房之日止。四、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1884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权利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执行回案款525075.32元已向申请人西安万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还,现被执行人陕西蕉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京蕉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莲法执字第345号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晏逢昌审 判 员  王东升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