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袁沪英、富玉其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沪英,富玉其,袁福弟,袁福英,李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6号起诉人袁沪英。起诉人富玉其。起诉人袁福弟。起诉人袁福英。起诉人李良君。2009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袁沪英等5人以海盐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状,诉请:1、确认海盐县人民政府审批《海盐县临时用地申请表(围墙)N0.0001956》的行为违法;2、确认海盐县澉浦镇南北湖村1组47号(住楼、畜牧、辅房、厕所总占地面积44、8㎡,总建筑面积240.8㎡)合法,其中在原地基上翻建的占地面积44.8㎡、建筑面积84.8㎡产权人为袁东泉,并予以更正登记及补正登记;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及因被起诉人错误登记造成的一切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并非针对由海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起诉人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袁沪英、富玉其、袁福弟、袁福英、李良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