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56号原告:戚×。委托代理人:马××。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元,依法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戚×负担。审 判 长 叶纯青代理审判员 王 羽审 判 员 杨燕峰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立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