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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罗雅与陈宏江、桂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罗雅,陈宏江,桂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485号原告张罗雅,区城东街道弘生世纪城南区6幢一单元302合4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剑刚,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宏江,区合源新村41幢114号301室。被告桂文霞,区合源新村41幢114号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罗亚张罗雅与被告陈宏江、桂文霞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罗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张罗雅负担。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