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286号原告:陈××。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逾期未预交其他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