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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286号原告:陈××。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逾期未预交其他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朝霞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