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万××与哈尔滨市××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哈尔滨市××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万××。被告:哈尔滨市××司。法定代表人:伟×。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哈尔滨市××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哈尔滨市××司、张××的存款人民币58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哈尔滨市××司、张××及其分支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