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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与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70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叶××。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童××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俏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