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童××与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70号原告:童××。委托代理人:叶××。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诉被告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童××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童××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俏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