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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洋浦××卡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洋浦××卡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07-1号原告:乐清市××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村。法定代表人:黄××。被告:洋浦××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大道××国××25d。法定代表人:朴××。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洋浦××卡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洋浦××卡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洋浦××卡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策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瞿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