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桐商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厂与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厂,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55号原告:桐乡××××厂,住所地:桐乡市××前桥。被告: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厂诉被告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桐乡市福得××鞋业××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舒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