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文锦与刘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锦,刘贞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676号原告方文锦,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佛堂镇金宅弄10号。被告刘贞贞,农民,住义乌市后宅街道俊塘村49号。原告方文锦为与被告刘贞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建英,于200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文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贞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文锦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08年8月30日和2008年10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归还期限和利息。后因原告经济紧张,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刘贞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贞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第二百零六条、第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贞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方文锦借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贞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