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包装厂与宁波××用品有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包装厂,宁波××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184号原告:宁海县××××包装厂3-9),住所地:宁海县岔路镇××村。法定代表人:娄××。被告:宁波××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号。法定代表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包装厂与被告宁波××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包装厂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