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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何运建与李建中、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运建,李建中,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运建。委托代理人:潘林华、刘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委托代理人:殳征军。上诉人何运建因与被上诉人李建中、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一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运建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运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运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0元,由上诉人何运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