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何运建与李建中、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运建,李建中,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运建。委托代理人:潘林华、刘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委托代理人:殳征军。上诉人何运建因与被上诉人李建中、桐乡市东方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一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运建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运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运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933.50元,由上诉人何运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嘉雄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苏江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