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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东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公主岭市宏达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公主岭市宏达建筑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义,董事长。被告公主岭市宏达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天信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公主岭市宏达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公主岭市宏达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洪涛因交通肇事造成多处骨折,暂不能出庭。致使该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李本直审判员  杨志军审判员  崔兴臣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