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