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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012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 杰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哲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