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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781号原告:陈××。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收取450元,由原告陈××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姜 麟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