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与龙泉市学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龙泉市学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下宅村。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项××。被告:龙泉市学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市学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荣寿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