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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龙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与龙泉市学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龙泉市学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142号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下宅村。法定代表人:吕××。委托代理人:项××。被告:龙泉市学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市学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缙云县振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荣寿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