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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陈××与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陈××,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夏××,娄××,吕××,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59号原告:贾××。原告: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石××。被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街道后岩三叉口。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夏××。被告:娄××。被告:吕××。被告:王××。被告夏××、娄××、吕××的委托代理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陈××与被告新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夏××、娄××、吕××、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调查费300元,合计诉讼费740元,由原告贾××、陈××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