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咸阳富达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富达摸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咸阳富达摸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哲梅。委托代理人李宏良、宋路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永。委托代理人王军、于新春,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咸阳富达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问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的注册地址是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金华路1号,而非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的“陕西省西安市长安科技产业园创业大道39号”。且原、被告并未在合同中对管辖作出约定,故认为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与咸阳富达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管辖法院是咸阳秦都区人民法院。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陕西高新五路2号,而并非原告起诉状中所述的“陕西省西安市长安科技产业园创业大道39号”,且原、被告并未在合同中对管辖作出约定,故认为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咸阳富达模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管辖法院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因债务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应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的注册地为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金华路1号;被告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为西安市高新五路2号,原、被告选择被告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海纳广科新技术公司、陕西海纳广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占民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