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苗兰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苗兰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34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仙居县穿城中路2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王苗兰,汉族,仙居县埠头镇寺东村王伯府**号;方松芝,汉族,仙居县湫山乡方宅村(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王苗兰,方松芝(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马荣伟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诉讼代理人;被告:王苗兰、方松芝,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王苗兰、方松芝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荣伟马荣伟郦士宝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张鑫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