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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邦彩独任审判,于2009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书,同年11月13日举办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因为提前预定酒店,婚礼临近才不得已登记结婚,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缺乏相互信任。××××年××月,被告就告知原告已经购买结婚戒指,但直至举行婚礼前一天,被告还没有购买戒指。被告隐瞒婚前存在债务的事实,举行婚礼后不久就有债权人上门催讨债务。原、被告的婚姻已经没有继续维持的基础。自2008年4月4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就从家中搬出另住,被告也将门锁更换,双方一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一年多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被告按照原告方的要求和习俗,给原告家聘金后预定酒店,并非因婚期临近被迫登记结婚。被告已经就婚前贷款问题向原告进行了说明和道歉,也没有让原告承担该债务。原告虽然已经搬出居住,但也曾经回来过夜,今年春节,双方还同居一室。双方也一直就夫妻矛盾进行沟通。被告认为双方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告发现被告婚前有个人抵押贷款未告知原告以及其他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产生一些矛盾。2008年4月4日,原告从家中搬出居住,期间曾回家过夜。今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在原告父母家期间双方曾居住在一起。今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理解、沟通和互信所致。只要原、被告进一步加强沟通,增进理解、互信,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夫妻之间的矛盾和隔阂是可以消除的,视原、被告夫妻感情之现状,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至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