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雷秀芳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秀芳,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雷秀芳,系蓝田县地方公路管理站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潘喜军,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江涛,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关南街大新巷4号。法定代表人何西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秀芳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及(2008)碑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二、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诉讼费8974元,雷秀芳已预交,现予以退付。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