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李洪韬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李洪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韬,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李洪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0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