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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夏××、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夏××,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吴××。被告夏××。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夏××、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所有的浙k×××××号宝马轿车予以扣押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沈××所有的浙k×××××号宝马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晓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