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夏××、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夏××,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吴××。被告夏××。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夏××、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沈××所有的浙k×××××号宝马轿车予以扣押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沈××所有的浙k×××××号宝马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晓文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