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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道章与薛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章,薛金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杨道章,农民,住玉环县芦浦镇漩门村道头路9号。(身份证:332627195811222314)被告薛金满,个体,环县珠港镇城关城中路55号。(身份证:××)原告杨道章与被告薛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于2009年5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李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道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金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8年2月2日因购买铜粉向原告借去人民币500000元,并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2%,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尔后,原告经过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88000元(从2008年2月2日算至2009年4月22日),共计人民币588000元。被告薛金满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薛金满于2008年2月2日因购买铜粉所需向原告杨道章借去人民币500000元,书面约定月利率为1.2%,有被告薛金满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尔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薛金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杨道章要求被告薛金满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88000元,合计人民币588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薛金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道章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88000元(从2008年2月2日算至2009年4月22日),合计人民币5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被告薛金满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旭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