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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台州双翎管带有限公司与戴连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双翎管带有限公司,戴连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台州双翎管带有限公司。住所在天台县洪畴镇西董村。法定代表人戴方潭,董事长。被告戴连红,成年,农民,麻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炉,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双翎管带有限公司诉被告戴连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双翎管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启暖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雄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