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茂峰与朱邦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茂峰,朱邦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04号原告胡茂峰,农民,市苏溪镇胡宅村。委托代理人范光富,住义乌市苏溪镇范家村10组。被告朱邦佑,1971年9月20日,居民,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258号。委托代理人朱清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茂峰与被告朱邦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茂峰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茂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3元(已减半),由原告胡茂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