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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09-05-1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宇与何善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何善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王宇。被告何善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宇与被告何善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王宇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王宇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伟红 关注公众号“”